随着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回归祖国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司法组织法大纲》设立的负责行使国家授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三级法院体系已全面运行。
法院作为唯一有权行使司法职能、确保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得到保护、遏制违法行为、解决公私利益冲突的司法机关,只依法审理专属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不干涉其他权力,也不服从任何命令或指示。这是司法独立、公正、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基础。
法院概况
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最高法院,行使《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区的终审权。
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二级法院。
初级法院——初级法院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初审法院。
刑事诉讼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除特别管辖法院和特定管辖法院外,可以保留原刑事起诉法院制度。
行政法院——作为一个具体的法院,行政法院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审法院。